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则对落实两种责任进行了具体部署。这些政策要求对强化“两个责任”指明了方向。
党委的主体责任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和宏观性,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主体责任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纪委的监督责任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和约束性,监督责任意味着纪委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主要内容包括:协调责任,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执纪责任,要求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总之,各级纪委要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更好发挥职能作用。纪委监督责任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性和公信力。
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我们一直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理,党委权力和纪委权力也须有“制度笼子”的约束和规范。党委具有领导权力和决策权力,必须负有相应的主体责任。纪委具有监督权力和执纪权力,必须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责任即是一种可资利用的“制度笼子”,理清责任、落实责任,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避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沦为一纸空文。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党委主体责任要为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让纪委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委监督责任要为党委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委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并不是要取代纪委的组织协调,而是给党委提要求,有利于党委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纪委监督责任的承担创造条件;强化监督责任,并不是要削弱同级党委的领导,而是给纪委压担子,有利于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为党委主体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实现一体化和系统化,将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当前,强化主体责任,要避免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上的不足,各级党委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满足于“三个样板动作”,即开会、讲话和签责任书,对党员干部错误思路和作风实行“三疏”态度,即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疏于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带坏队伍风气。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基础在于思想教育,关键在于制度建设,核心在于责任追究。
纪委是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承担着“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当前,强化监督责任,要避免各级纪委去承担那些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从而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甚至“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要避免纪委干部产生顾虑、懈怠、庇护等不良心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不能明哲保身、无所事事,更不能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基础在于转变思维,关键在于体制创新,核心在于强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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